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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利益迴避原則

委員於審查時,應遵守下列利益迴避原則:

 

1. 於下列情形應離席,不得參加審查、討論、表決:

(1) 受審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為委員或委員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2) 受審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與委員是其他申請或者執行中的專題研究計畫之共同或協同主持人。

(3) 受審之計畫為整合計畫或其子計畫,而委員為該整合計畫或其子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

(4) 與受審研究計畫委託廠商具有聘僱關係。

(5)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及其他經本委員會決議應離席者。

2. 於下列情形可不離席,但不得參與表決:

(1) 受審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是委員最近五年內曾指導博碩士論文的學生或博士後研究員。

(2) 受審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曾為委員之博碩士或研究計畫指導者。

(3) 受審計畫之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為委員之同系、所、科之同仁。

(4) 其他經委員會決議不得參與表決者。

3. 委員與計畫機構或計畫委託人之下列關係,應揭露之:

               (1) 聘僱關係。但計畫機構內人員,無須揭露。

               (2) 支薪之顧問。

               (3) 財務往來之狀況。

               (4) 本人、配偶與三親等內之親屬研究機構或研究計畫委託人之投資。

4. 依委員之特殊專業知識及經驗,若其迴避將致委員會難以為適當之決定時,得經委員會決議無須為第1款及第2款之迴避,但應於會議記錄載明之。

5. 第1款及第3款之委託人為法人或團體時,委員與該委託人之關係得依與其負責人之關係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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